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