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三章 阅读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纳入图书馆共享体系,开展出版物交换和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同城范围出版物的通借通还。省图书馆应当馆藏本省出版作品。省内出版单位应当每年向省图书馆无偿提供单品复本量不少于五本(期)的新版出版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