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共图书馆应当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纳入图书馆共享体系,开展出版物交换和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同城范围出版物的通借通还。

省图书馆应当馆藏本省出版作品。省内出版单位应当每年向省图书馆无偿提供单品复本量不少于五本(期)的新版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