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 阅读开展第十八条有效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利用职工书屋、科普书屋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阅读场所,提供阅读条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为学生安排自由阅读时间,指导开展阅读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