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