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