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