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有害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每吨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