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