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逐步增加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