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