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的,除向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