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按规定治理或者因技术、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