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破坏或者侵占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地形、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等水土保持设施,使其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