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专项经费正在治理的水土保持项目区,除安排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外,不再安排其他建设项目。

在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