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开发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水土保持设施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