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应当申报没有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