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应当申报没有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