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第五条有效省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跨设区的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实行流域化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