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引进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