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及其附近区域大气、水、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对受到污染的土壤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组织修复。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