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水源地、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