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第九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当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金额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