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第九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按照前款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