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