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