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