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