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