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