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