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