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