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