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章 扶持服务和开发利用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能源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一)农村贫困地区;(二)少数民族地区;(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四)畜牧业发展重点区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