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章 扶持服务和开发利用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与能源总体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节能规划相衔接,并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