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