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