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建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能源产品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或者能源产品开发,所需土地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