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区、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对因保护措施不力,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丧失命名条件的区域、单位或者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或资格。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优秀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