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和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门类专家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聘请。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建设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