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州、县(市)两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