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制定科学、具体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