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拟定公布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普及工作,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