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有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