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加工作坊。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