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指:(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历史建筑和空间尺度;(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巷道、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古井和具有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等;(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