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会理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历史传统街区、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修缮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