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