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