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已修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职责和权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