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应扣押所运输的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三)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四)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五)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六)无正当理由,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